知识点:债的效力

一、债权的效力

①请求力:债权人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效力

②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③保持力:债权人得以保持所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效力

【提示】三力行使顺序:请求力→只有请求力不足时才需要执行力→有些债权虽不具有请求力与执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效力的减损)

1.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

2.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务;

(2)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予受领的状态;

(3)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

3.法律后果

(1)减免债务人的责任;

(2)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如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停止支付利息、孳息返还范围缩小、危险负担转移、费用赔偿产生及债务人可以自行消灭债务等

三、债务的效力

1.给付义务(主要)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①主给付义务: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交付汽车、交付房屋、付款

②从给付义务:辅助义务,它并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如交付该车的相关文件或者资料

(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①原给付义务:指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

②次给付义务:指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如,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

2.附随义务

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如旅馆对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3.前合同义务

(1)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该义务是法定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基础

4.后合同义务

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四、债务违反的样态及其效力

1、给付不能

主要类型:

(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5)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

(6)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效力:

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①免除给付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债务人及时告知;

③第三人致损或有保险的,债权人享有让与请求权;

④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①能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部分,损害赔偿;

②债权人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

2、给付拒绝

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合法的债务;

②须给付尚可能;

③须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表示;

④拒绝给付须无合法理由

效力:

①预期拒绝给付:债权人可选择强制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选择解除合同

②届期拒绝给付: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拒绝表示,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不完全给付

构成要件:

①须债务人虽然已为给付,但给付不完全;②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效力:

①能补正的可以要求债务人补正给付(如:更换、重做、修理);

②不能补正的赔偿损失

4、给付迟延

构成要件:

①债务已届履行期;②给付须为可能;③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效力:

①债务人须对因迟延造成的损害赔偿

②债务人须对迟延中所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赔偿

③债务人须对原定给付予以赔偿,也称“继续履行有替补赔偿”

④债务人在赔偿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后,尚须接受强制履行

意义时,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和赔偿损失;

⑤对金钱的特殊效力:迟延利息、货币贬值损失

五、债务违反的一般效力

1、强制履行

①直接强制履行(如:直接扣划债务人的财产)

②间接强制履行

2、损害赔偿

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履行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