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功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
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索赔的人工费包括:
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费等。
2、材料费
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索赔的材料费包括:
供应价、运输费;仓储费;合理的损耗费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承包商责任功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业主或造价管理者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窝工费的计算:
租赁设备: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分摊计算;
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4、分包费用-----分包商的索赔费。
5、工地管理费
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所增加的工地管理费;
索赔事项工作增加的工地管理费;
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
索赔的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等。
6、利息
拖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索赔款的利息;
错误扣款的利息。
7、利润
1)合同延期----可索赔机会利润损失
2)合同解除----可索赔盈利损失
3)合同变更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1)分析每个(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
2)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
索赔值=该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合同中该费用项目的费用值
3)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得总费用索赔值。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投标报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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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6.索赔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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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1.确定变量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
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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