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础类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作用定位】为规范各类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工作,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使用的术语、定义、图形、符号、编码、代号(代码)等技术要求,制定环境基础类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具体类型】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以及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定义、图形符号技术要求、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

第三十条 【制定原则一】制定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应明确该类型标准的定位、体系设计、制修订原则、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要求、以及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三十一条 【制定原则二】制定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定义、图形符号技术要求、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应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实践经验、既有做法,确保准确、通用、可辨识,力求简洁易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标准】制定其他各类生态环境标准或其他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相应类别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的要求,采用环境基础类标准规定的术语、定义、图形、符号、编码、代号(代码)等,确保标准内容衔接、体系协调、格式规范。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使用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设置图形标志,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编码等,采用相应的术语、图形、编码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