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一)基本要求
(1)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且重点突出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原则确定。
(2)根据建设项目特点、调查评价区和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污染防控对策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需要增加或完善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
(3)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地下水污染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污染程度或控制污染范围,防止地下水污染加剧。
(4)给出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实施效果,初步估算各措施的投资概算,列表给出并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
(5)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地下水污染防控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和定期信息公开等。
(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控对策
1.源头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提出各类废物循环利用的具体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应采取的污染防控措施,将污染物跑、冒、滴、漏降到最低限度。
2.分区防控措施
(1)结合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工程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给出不同分区的具体防渗技术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以水平防渗为主,防控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已颁布污染控制标准或防渗技术规范的行业,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标准或规范执行,如GB16889,GB18597,GB18598,GB18599,GB/T50934等;
b)未颁布相关标准的行业,应根据预测结果和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特征及其防污性能,提出防渗技术要求;或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和污染物特性,参照表5-7提出防渗技术要求。其中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分级和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分级参照表5-5和表5-6进行相关等级的确定。
(2)对难以采取水平防渗的建设项目场地,可采用垂向防渗为主、局部水平防渗为辅的防控措施。
(3)根据非正常状况下的预测评价结果,在建设项目服务年限内个别评价因子超标范围超出厂界时,应提出优化总图布置的建议或地基处理方案。
(三)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
(1)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配备先进的监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2)跟踪监测计划应根据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特点设置跟踪监测点,跟踪监测点应明确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给出点位、坐标、井深、井结构、监测层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率等相关参数。
①跟踪监测点数量要求:
a)一级、二级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3个,应至少在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上、下游各布设1个。一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总图布置基础之上,结合预测评价结果和应急响应时间要求,在重点污染风险源处增设监测点;
b)三级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1个,应至少在建设项目场地下游布置1个。
②明确跟踪监测点的基本功能,如背景值监测点、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点、污染扩散监测点等,必要时,明确跟踪监测点兼具的污染控制功能。
③根据环境管理对监测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监测机构、人员及装备的建议。
3)制定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与信息公开计划
①编制跟踪监测报告,明确跟踪监测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跟踪监测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a)建设项目所在场地及其影响区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b)生产设备、管廊或管线、贮存与运输装置、污染物贮存与处理装置、事故应急装置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跑冒滴漏记录、维护记录。
②信息公开计划应至少包括建设项目特征因子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值。
(四)应急响应
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响应预案,明确污染状况下应采取的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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