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灭火器,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都会进行检查和维护,使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在发生火情时能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效能。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一)巡查 2.巡查周期 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巡查要求 1)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2)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3)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4)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 2.检查周期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送修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管理中,发现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或者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后,维修机构在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上粘贴维修标识,即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的信息对灭火器进行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二)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灭火器维修由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依法获得灭火器维修资质的维修机构,按照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灭火器维修》(GA 95—2015 ) 的规定组织实施。 3.维修程序及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按照拆卸灭火器、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更换零部件、再充装、维修记录等步骤逐次进行。 (1)拆卸灭火器。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者阀门。 (2)灭火剂回收处理。 灭火器拆卸后,首先要对灭火器内的灭火剂进行清除;为防止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要对维修中清除出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干粉灭火剂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1)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剩余灭火剂不得用于再充装。对于这类灭火剂,按照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回收储存,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2)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灭火剂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3)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回收储存后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作为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者送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经检验合格、用于再充装的灭火剂,维修人员要做好检验记录并存档。 (3)水压试验。 灭火器再充装前,维修机构必须逐具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的零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还要逐具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1)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4)更换零部件。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和水压试验后,维修机构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对具有缺陷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 灭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维修均须更换。 (5)再充装。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灭火器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前,对经水压试验合格、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零部件,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零部件进行干燥处理,以确保灭火器各零部件洁净干燥。 2)再充装的灭火剂要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灭火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再充装。 3)灭火剂的充装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符合该型号的灭火器充装要求,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并做好记录。 4)ABC干粉、BC干粉灌装设备分别独立使用,充装场地完全独立分隔,以确保不同种类干粉不相互混合、不交叉污染。 5)储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压力,驱动气体充压不得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 6)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储气瓶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者采用由原 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储气瓶进行更换。 7)再充装后的储压式灭火器、储气瓶要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气泡泄漏现象,并做好试验记录。 (6)维修记录。维修机构需要对维修过的灭火器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灭火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三)灭火器报废与回收处置 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 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2.回收处置 报废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按照规定要求由维修机构向社会提供回收服务,并做好报废处置记录。经灭火器用户[即送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对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其使用功能,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报废处置。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 (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3.报废记录 灭火器报废处置后,维修机构要将报废处置过程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报废记录整理后与维修记录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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