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

(一)评价范围

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

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

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二)判定依据

(1)生态完整性是评价工作范围的确定原则和依据,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国地域广阔,生态系统类型多样,项目复杂,难以给出一个具体的评价工作范围去要求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型的项目;二是不同行业导则中均规定有评价工作范围。因此,不同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相应的评价工作等级和具体行业导则要求,采用弹性与刚性相接合的方法确定。

(2)为增强评价工作范围的可操作性,本标准提出“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为不同行业导则中评价工作范围的制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