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 申请检察院抗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3)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

1.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